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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疫情防控法律问题发声
时间:2020-03-08 15:32来源:未知 作者:大策 点击:

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近期,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硬隔离的防控措施。还有的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限行设卡、封村断路,导致农产品运不出去,城里吃不上新鲜水果蔬菜,农民的生计也受到影响。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对此是否有针对性的规定?针对目前实践中一些引发争议问题以及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今天作出回应。

“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措施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已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实践中,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硬隔离的防控措施,引发了争议。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

“采取这些措施的前提是已经发生病例或者确有传染危险,主要目的是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臧铁伟指出,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状况因应施策、分类指导,不宜采取对外地人员“一律劝返”、对被隔离居民“锁死家门”等“一刀切”的“硬隔离”措施。“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臧铁伟说。

“依法防控疫情,关键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举措,必须主体适格、手段合法、措施适度。”臧铁伟介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所谓主体适格,就是有关防控举措只能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体依法决定和实施,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所谓手段合法,就是要统筹把握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能采取“锁死家门”“一律劝返”等简单粗暴手段对疫情进行“硬隔离”。

所谓措施适度,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对公民实施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还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采取的非法防控措施,要坚决予以纠正;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谈到依法采取疫情防控举措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臧铁伟说:“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在法治轨道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采取各类疫情防控措施,要坚持依法、科学、精准施策,做到主体适格、手段合法、措施适度。还要注意实行人性化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刚性需求,并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硬性应急管理措施引发纠纷。”

他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门等硬性隔离措施封闭村庄、小区,不得擅自采取锁门、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实施居家隔离硬管控;除依法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外,不得限制其他已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合接受体温监测的业主或者租户返家。

“总之,在充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妥善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地方要依法审慎决策,坚决防止有关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尽可能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影响,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创造条件。”臧铁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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