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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2014年5月1日施行
时间:2013-11-15 12:13来源:大策律师 作者:大策律师 点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

  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

  我国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但商标审查能力却长期相对滞后,审查周期一度超过3年,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尽管近年来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采取多种临时措施提高了审查效率,大大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针对这一情况,新版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

  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以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就是当前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新版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此外,新版商标法还作出一系列规定,力求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等环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新版商标法还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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