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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邻里动粗不属寻衅滋事
时间:2013-07-21 14:55来源:大策律师 作者:大策律师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解释还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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